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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来源:经济预测部 ??作者:邬琼 ??时间:2018-03-29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意愿不断加强,由于我国存款利率较低,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3%,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承诺收益率往往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二者之间存在较高的利差,即便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有所下滑,但其回报率依然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而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备受投资者追捧。受强劲的需求以及银行对理财产品业务的不断创新,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底,我国银行理财账面余额为29.1万亿元,同比增长23.8%,自2012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已增长4倍多,年均增速达42.8%,其在资管行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银行理财产品在促进银行业务转型升级、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银行理财已偏离其原有的资产管理本质,逐渐转变为“表外存贷”,风险不断在系统内积聚。

一、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分析

从收益类型看,截至20166月末,无论是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数量,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均以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为主,占理财产品资金余额的比例为76.79%,发行数量占总产品的72.3%;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占资金余额和发行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4.69%11.23%;保证收益类产品占比分别为8.52%16.47%。一般而言,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对较高,对应着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20166月末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达3.92%,分别高出保证收益类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产品0.53个百分点和0.77个百分点。

从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允许且相对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占理财产品投资的40.42%(利率债占6.92%,信用债占28.96%),而信用债的投资主要以高信用评级的债券资产为主体,风险相对较低,其中投资于AAA债券的资金占信用债资金的55.7%,投资于AA+债券的资金占信用债资金的25%;现金及银行存款占17.7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16.54%,其中收/受益权、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为主要投资品种,分别占到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33.18%16.45%13.88%15.77%

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看,由于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由于有银行信用和国家信用做保证,具有最低的风险水平,而投资于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资金由于本身市场的风险较低,加之基金公司专业化、分散性的投资进一步降低了风险,因此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对较低,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和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分别占到总募集资金的25.8556.82%

然而并非所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相同的风险水平,各类银行由于风险偏好不同造成资金的投向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其中,国有银行更加偏好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工具,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追求较高的收益往往偏好债券型产品,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其他类型银行而言拥有非标准债权产品数量较多。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银行理财的本质应该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收取投资管理费,管理人不用承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清晰,不存在“资金池”的问题,而我国理财产品向投资人约定收益率,套利空间的余下部分(超额留存)归银行所有,存在刚性兑付的隐忧,而且部分理财产品还采用“资金池”的运作模式进行管理,形式上与表内存贷款业务相同,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已产生扭曲,偏离了银行理财的本质。部分理财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如果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则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为匹配较长期限的贷款,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会先发行期限较短的产品,常见的理财产品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待理财产品期满后再发放新的理财产品,以滚动的形式来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容易产生“资金池”的运作模式,资金池的模式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通过将滚动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资金汇集,统一配置到各类资产上来完成理财产品的投资。然而一旦市场流动性偏紧,特别是当部分理财产品到期需发行新理财产品时,容易产生后续资金不足,届时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问题将会被放大,从而引发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二)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隐性担保问题

部分银行采用与金融中介合作的方式来运营理财产品,如通过理财产品-银行-信托-客户的流程,以中介人的身份将风险转移至投资者和金融中介,如果银行无法兑现理财产品而出现流动性资金短缺,则投资者将面临损失,虽然市场上大部分理财产品为非保本产品,银行不承担任何资金损失的风险,但会造成投资者对银行声誉的丧失,银行将失去部分客户,而银行声誉的丧失在一定时间内很难恢复,也会给银行经营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银行对理财产品会施行隐性担保,即使面临亏损也可能借用其他资金弥补亏损缺口。这种刚性兑付的存在会扭曲市场行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整体无风险收益率,加剧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脱节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此外,银行“发新偿旧”以保证到期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容易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向“庞式骗局”的方向发展。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存在低估

虽然在宏观调控中监管层不允许银行信贷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领域,但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方式仍然可以绕开监管。即便银监会通过规定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不得超过理财总额的35%,同时不能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来限制非标总量的规模,但仍有部分银行通过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债券的形式来规避监管。这部分理财资金缺少合理的资本缓冲资金,其风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造成对银行系统风险的低估。

(四)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

一方面,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型产品,其中又以信用债为主,信用债的偿还能力主要与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有关,相对利率债而言,信用债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理财产品还通过非标资产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高风险领域,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的管控趋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两高一剩”等领域的投资期限较长且资金回报率较低,因此非标资产也面临着信用风险过高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货币政策由“稳健偏宽松”转向为“稳健中性”等的情况下,债券违约事件不断增加,从而导致银行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上升。

(五)理财产品“脱实向虚”问题加剧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理财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比例却在下降,由2015年底的67.09%下降至20166月末的60.74%,很有可能在一系列加杠杆的金融运作后,变成“钱生钱”、“内部循环”的虚拟游戏,如部分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债券市场时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会采取“加杠杆”的方式,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循环往复获利,无形中提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而且由于资金链过长以及“加杠杆”行为的存在将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

(六)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虽然银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但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均是由各家银行内部评定,且尚未对外公开风险等级的评定方法,业内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由于每家银行对风险的评判标准不同,从而造成了同一类型的理财产品在不同银行的风险等级评定不同,并导致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面临实际风险的提高。

三、银行理财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对客户风险评估不严

客户风险评估过于形式化,没有严格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即便客户的风险评估较低而不能购买高风险的产品,也可以重新评估,直至客户达到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要求,造成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规避型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理财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违背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的原则,不符合监管部门“卖者有责”的要求。

(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

面对竞争激烈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银行销售人员为追求效益并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往往会夸大相关理财产品的收益,刻意忽视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风险收益实现形式、提前赎回机制等风险提示,从而误导投资者。由于客户的风险意识不高,普遍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利率更高的存款产品,将预期收益率视为确定收益率。这就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零风险、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而是风险等级较高的私人债务,当产品到期不能兑现承诺的收益时会增加银行的商业纠纷。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一些理财产品只有成立时以及到期时的信息披露,对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不足,缺乏后续跟踪的研究分析。如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只包括简单的投资类型、大致比例范围,缺少投资组合变动、收入、费用和资产估值的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分析等风险评估及审查不到位。这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反映了银行投资后管理形式化、简单化,存在资金发放条件未落实、资金流向监控不到位、对借款人和项目未进行跟踪风险评估、还款来源无法保障合法及时足值性、对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敏感度不足等问题。

(四)各部门协调监管不足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机构较多,不仅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还涉及到证券、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往来,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趋严时会促进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创新,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使新产品绕过原有的监管规则以满足投融资的目的。如在2008-2011年间银监会连续发布10篇公文以加强银信合作的监管,而其他部门在2012年的券商创新大会上却对相关行业的管制放松,使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等均被允许当通道使用,这就造成了新的理财产品可以绕过银监会的监管,导致银监会之前发布的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四、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范业务的风险管理,明确风险要点,强化风险管控,做好压力测试和各种风险管理预案,确保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危机时有充足的资本缓冲。

二是加强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销售风险的管理能力,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真正做到“卖者有责”的要求,同时加大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宣传力度,帮助投资者识别虚假的销售行为。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理财资金流向及资金账户等内容的后续监管,定期披露产品的运作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状况。

四是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监管,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及时规范金融创新,防止风险在不同机构间的相互传染,消除监管交叉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