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自颁布以来,如何在实践层面进一步推动规划的实施和落地仍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为此,镇江市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制定了镇江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方案,其突出特点有两个:
一是功能区单元进一步细化。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县为单元,镇江细化到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功能区单元,将全市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适度开发三类区域,将重要自然和人文区作为生态平衡区域;
二是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为确保主体功能区制度落到实处,该市从规划管控、产业准入、土地管理、环境准入、财政支持、镇(街道)考核等领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在规划管控方面,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顶层设计的总控性地位,提出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土里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应服从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产业准入方面,制定了四类区域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具体规定了各区域鼓励发展产业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各功能区按照产业定位发展相关产业。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金融支持。在土地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将重点开发区域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30%以内,适度开发区域控制在15%以内,生态平衡区域以保护为主,严控各类土地开发。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开发区域35%左右,重点开发区域55%左右,适度开发区域10%以内,促进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在环境准入管理方面,对四类功能区提出了具体、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在财政支持方面,建立生态补偿、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共建共享激励等三大机制。生态补偿机制以辖市区、乡镇(街道)作为补偿对象,分重点性补偿、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三个部分。为此,设立市级和辖市区两级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池”。其中市级从三个方面筹集资金:市级财政从2014年开始统筹年度新增税收财力10%,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以后年度以2014年为基数确保增长10%;各辖市区从2014年起集中年度财力增量的5%纳入市级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池”,以后年度以此为基数按每年5%增长;争取中央和省里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充实“资金池”。各辖市区相应设立本级的生态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在生态保护转移支付机制方面,立足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努力通过纵向财力转移和横向财力集中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加大主体功能区投入力度,构建适合主体功区建设目标的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机制。在税收共建共享激励机制建设方面,明确了跨功能区的引荐项目实施税收共享和项目搬迁税收分成标准。为使生态补偿标准具有可操作性,镇江市制定了具体的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和生态红线区域名录。在镇(街道)考核方面,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适度开发三种类型分类考核,按照主体功能分类设置相应的特色发展指标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指标考核体系。
从镇江实施主体功区规划实践看,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市县一级进一步落地完善完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为此建议:一是推动市县一级主体功能区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细分主体功能区单元,加快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地实施;二是推进各地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增强政策体系之间的激励机制一致性;三是加强各地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经验交流,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落地创造良好的共识和经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