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居民收入差别一直以来都是收入分配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在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文献中,往往忽视了地区物价差异对整体收入差别情况造成的影响。现有个别文献已经初步证明在剔除地区物价影响之后,地区间的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较于名义收入水平将出现较大变化,同时基尼系数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缩小。当前我国地区间购买力差异水平还是比较大的,尽管整体呈现缩小的态势,但到2015年物价水平最高的省份与最低的省份城镇购买力比值为1.44倍,农村购买力比值为1.41倍。因此以“一价定律”为前提研究我国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甚至是全国总体收入差别,与实际情况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一、地区间物价差异调整后地区居民收入差别变动的情况 通过修正地区间的物价差异发现,以真实收入测算的地区居民收入差别要小于实际收入的差别,地区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下降了35%,地区城镇与地区农村的基尼系数分别下降了31%与41%,下降幅度也比较大,三大区划的测算结果与全国也大致相同。以国际经验来说,一个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4的警戒线,就会出现巨大的贫富差别,不仅经济发展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我国基尼系数长期处于0.4以上的水平,并且在某些年份甚至接近0.5,但警戒线以上的基尼系数并未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因为地区物价差异起到了“缓冲剂”的作用。由于名义收入的基尼系数与实际收入的基尼系数存在较大差别,如果要真实准确衡量我国地区间的收入差别,甚至全国总体的收入差别,就一定要剔除地区间物价差异的影响,以免对政策产生误导。但地区、城乡间的物价差异水平在不断缩小,这种缓冲效果将逐渐降低,因此在制定相关改革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物价差别变动的因素的影响。 从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变动趋势看。1990年之后我国的地区居民收入差别呈现先增大后缩小的“倒U”形态,近几年下降的幅度比较快,通过分析多种计量模型的结果,基本可以断定我国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拐点已经出现,未来地区间的收入差别将持续降低。从三大区划来看,东部地区内部的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程度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但三大区划内部的收入差别近年来也呈现了稳步降低的态势。这证明我国近些年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的各项政策是比较成功的,但要真正有效遏制地区居民收入差别不仅应只在收入分配领域进行改革,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均衡的区域发展政策,减少改革开放以来不平衡发展战略造成的不良影响。最近国家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三大区域发展战略,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区域发展的均衡布局,因此未来地区居民收入差别将会持续缩小。 从泰尔指数分解的结果看。东、中、西三大区划间的收入差别与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对地区总体收入差别的贡献率最高,并且从改革开放之后至今都呈现一种增长的态势。这说明要想彻底解决地区间收入差别的问题,不仅仅要对收入分配领域进行改革,更重要的是缩小三大区划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地区物价差异调整后影响我国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宏观因素分析 经济发展因素是影响我国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因素,其中城市化水平与第一产业比重的解释程度最高,两者合计解释了50%的地区居民收入差别。这表明造成地区间收入差别的主要因素是各个地区不同的城乡二元结构水平导致的。排名次高的影响因素是市场化水平、人均资本存量与劳动力素质,三者对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平均解释率分别为7.6%、5.3%与3.1%。对比其他研究者的结果来看,众多学者认为人均物质资本存量是造成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因素。但有两个问题却不能得到很好的解释。首先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是改革开放之后到2000年中期的面板数据,与此相对的是我国依靠看投资拉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但2000年中后期我国开始“转方式、调结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方式出现了变化,因此之前的数据研究是否还对当前的情况有着相同的解释力度。其次,之前的研究结果有可能对城乡二元结构可能存在低估。城乡二元结构一直是影响我国收入差别的核心因素,城乡间的收入差别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常年维持在50%左右,但在有关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研究中,城乡问题却很少被提及,这就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即地区居民收入差别是总收入差别的组成部分,但影响总收入差别的核心因素却对地区居民收入差别影响很小,从逻辑上讲是不成立的。本文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影响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两个问题。 从购买力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分析结果的比较看。以真实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与名义收入、GDP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相同的回归方程和解释变量进行估计,其回归估计结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差别。主要差别是技术进步与贸易依存度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以GDP与人均名义收入的回归结果表明技术进步与贸易依存度对两者呈明显的正向相关,而以名义收入看,技术进步与贸易依存度的提升并未显著的提升收入水平。为验证这一结论用DEA和索洛余值进行检验,此外还加入了产能利用率作为控制变量,检验其稳健性。这表明我国依靠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进行国际竞争的传统发展方式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比较以GDP与实际收入地区差别的分解结果发现,发现各影响因素的贡献率变动也比较大。人均资本、城市化水平与第一产比重的分解结果差异度最高,人均资本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以GDP替代)的平均解释度接近50%,而对地区居民实际收入差别的平均解释度只有5.3%;城市化水平的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的平均解释度为3.4%,而对实际收入差别的平均解释度为26.3%;第一产业比重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的解释度为-4.3%,而对实际收入差别的解释度为25.3%。这证明影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与影响地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因素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制定缩小地区居民收入差别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差异性。 三、地区物价差异调整后影响我国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微观因素分析 从总体的人口特征对收入差别的分解情况看。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教育不平等导致的收入差别均呈现中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的状况。以2007年的人口特征分解结果为例,东部地区城镇与农村教育因素对收入差别的的解释度分别为12.6%与11.5%,而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4.7%、12.9%与16.3%、13.1%。这表明在农村中,教育不平等的现象在中西部地区较为严重,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教育投入方面,更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分配方面。 性别差异对于收入差别的影响在日趋严重。在城镇中,中西部地区的性别差异对收入差别的解释度较东部地区要更高。这表明,在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中对女性的歧视程度要比东部地区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中西部地区城镇劳动力市场的法制体系建设,特别是要提升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能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失去我国传统的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与措施。而在农村中,东部地区性别差异对收入差别的贡献度较中西部要更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是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而是由于我国农业作业方式仍然比较落后,对劳动力的需求主要是体力型和传统经验型。因此,减少农村性别差异带来的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办法是,进一步提升农业现代化与机械化水平,减少传统农业对劳动力素质性别差异的影响,提升女性的劳动生产率。 从年龄因素看。在城镇中,中西部地区要谨防老龄化带来的收入差别扩大。中西部城镇年龄因素对收入差别的总体贡献率比东部地区要平均高出近两个百分点。这表明中西部地区当务之急是要把养老的保障效率提升上去,提升养老保障标准,增加养老保障覆盖面。从农村讲,东、中、西部均需要尽快完善覆盖层面更广、保障水平更高的养老保障体系。此外,户籍对收入差别的影响在东部更为严重,因此东部地区需要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别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打破户籍藩篱所带来的收入差别。 四、相关政策建议 1、推进城镇化协调发展 城镇化的差异是造成地区居民收入差别的首要因素,因此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区域平衡发展是主要解决办法。要形成多样化的城镇发展模式,东部沿海的城市化发展要以优化城市格局与资源配置为主,加快东部大城市群对其周边地区的城镇化的辐射作用。而中西部地区的则应以培育中小城市,城镇与吸引人口聚集为主。当前我国大城市的实际人口数量均已超过其资源承载能力,因此中小城市才是吸纳农民转市民的核心力量。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资金及各项政策扶持应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特别是要对中西部地区城镇化建设增加交通和基础设施投资,尽量消除中西部地区区位与自然地理的劣势对城镇化发展的制约。但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是无法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要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发挥PPP模式的融资作用。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PPP项目的合作中,政府可多承担一些责任,渡让一些收益,适当放宽项目的核准标准,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发展。 2、有的放矢的增加教育投入 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但教育投入与资源配置要有的放矢。针对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本水平偏低,中等教育的收益率较高这一特点,首先要加快完善中西部地区基础教育体系。进一步缩小中西部地区城乡基础教育的差距,要在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持上向农村倾斜,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上优先保证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快速提升中西部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水平。在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以县为主”承担基础教育投入的模式,对一些财政上比较困难、基础教育体系比较薄弱、城乡教育差别比较大的县提升教育统筹层面,国家可适当拨付专项资金,省、市两级政府配套一定资金,保障这些地区的基础教育体系的建设。中西部各省要加强基础教育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在战略的高度对省域内基础教育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发挥省域内不同地区教育资源优势,合理的整合省域内的基础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基础教育的育人水平。 3、建设市场化、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 进一步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与户籍歧视,建立更为市场化、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要完善对女性平等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提出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这些法条过于空洞,缺乏实际操作性。我国可出台专项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把有关性别歧视的案件,纳入到劳动争议案的受案范围,提升法律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有效性。全面打破户籍制度藩篱,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要从根本上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就必须消除当前城乡户籍的差别,把依附在城市户籍上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等各类城乡不平等的权利全部清除。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而不是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逐步改革5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要进一步减少积分落户的条件,要鼓励人口流动,把限制人口转变为有序的疏导人口。减少居住证办理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所附带的户籍权力,提高财政对居住证的支撑力度,真正落实居住证所承诺附带的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