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外共享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从业者和使用者对这一新兴经济模式产生了疑虑,甚至引起了争议乃至冲突。国外已经出现了不少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诉讼案件,并已经开始为此专门立法。我国的共享经济虽然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在管理方面尚有欠缺,国外的这些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以减少乃至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一、国外共享经济暴露的一些问题
(一)共享经济平台定位不够明确
共享经济通常是指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共享,进而获得收入的经济模式。国外曾出现过“拼车”论坛,论坛只作为交流平台而不从拼车行为中直接获益。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提供这种对接服务的公司成为平台,并从每次交易中收取信息费或管理费。对于这种自动提供信息匹配而不保有太多自有资产的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很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例如以Uber为代表的共享出行平台,监管方认为其类似于“出租车公司”,所以需要承担所有传统出租车公司的责任和成本,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其实际工作较难监管。共享平台的这种定位模糊性,使政府面临着一种“无法可依,无(合适的)人可用(监管),无路(经验)可循”的困境。各国各地区的政府都在摸索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以尽快建立相关法律进行管理。
(二)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中,除了共享平台的定位有待明确外,对其他参与者也缺乏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这个保障,同时针对平台的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
消费者的权益除了常见的人身权益外,还有财产安全的权益。将资金交给一个未曾谋面的网络金融平台管理,消费者对平台有不信任感。目前由于平台的用户规模较大,筹资数额普遍较低,金融平台对参与双方,特别是筹资方的个人信息、信用水平及偿债能力的调查较少,审核程序简单。这样虽然降低了筹资方的贷款门槛,但对投资方资产权益的保障力也随之降低。
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主要在风险规避与社会保障这两方面。这些从业者与平台是临时的合同关系,那么当交通事故等风险使从业者、消费者和相关第三方受到损害时,平台是否有必要购买临时保险而帮助从业者脱困?这是当下争论的焦点,也是法律的一个空白。在社会保障方面,从业者认为平台从收益中抽取管理费,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但平台认为收费只是用于匹配供需双方的信息费。为此,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等地,已出现多起长期从业者对Uber的诉讼,他们认为平台未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开水平有待提高
共享经济定位不明,处于法规的模糊地带,因此平台对于监管机构要求获取信息普遍持不配合的态度。纽约市曾与Airbnb就是否能获得Airbnb的用户数据发生过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在2015年7月对Uber做出一笔730万美元的处罚,也是由于Uber违反了委员会新颁布的“网约车管理规范”,拒绝提供委员会要求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包括实际约车数、接单数和拒绝接单数、司机实施暴力行为数、以及司机为Uber服务的平均小时数和平均里程数等。信息还包括Uber培训司机的情况、司机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种族歧视和收入歧视等。
二、国外应对经验及措施
(一)确立共享经济的合法性
共享经济暴露出的这些问题,不少是由共享经济平台的模糊定位导致的,因此立法确定共享经济的合法性,及平台的权利和责任就成为当务之急。各国从自身特点出发,以相应的规定界定共享平台的责、权、利。美国对共享经济的立法监管立足于地方层面。在共享出行方面,2014年美国17个城市议会和4个州通过了合法化专车的城市条例,2015年8月美国合法化专车的城市与州增加至54个。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和华盛顿等三个洲通过了有关汽车共享的法律,将责任明确归属于汽车共享服务公司和保险公司,并且明文禁止保险公司取消车主的相关政策。加拿大、韩国等也积极着手管制法规方面的调整,调整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加拿大政府一方面开始进行新法律框架的拟定和修改以支持共享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宣布将引入最新的旅游法,包括对在线家庭共享服务(以Airbnb为代表)等业务的调节。韩国也在努力将共享经济与现行制度接轨。韩国企划财政部拟从汽车共享和住宿等产业形式比较明晰的领域开始入手,并完善相关规制,对特定地域的示范产业进行推进。
(二)加强维护消费者和从业者权益
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将共享经济中的不安全因素大幅度排除,从而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同时,在共享经济体系中产生的用户违约违规失信行为,也可以为征信系统评估个人信用级别提供重要依据。美国的征信法律体系规定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等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芬兰政府引导市民在各类行政系统(如纳税系统)中使用电子身份认证,既加快了金融共享业务的发展,还简化了在线借贷的步骤同时免除了交易双方信任疑虑,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诚信意识。英国政府也着手推出UK验证,在强调身份验证系统重要性的同时,也努力扩大其适用范围。
从保护从业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各国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为规避风险,美国加州立法规定,交通类共享经济平台要为单起事件投保保险,其保障额度为至少100万美元,并且要为驾驶员提供个人和商业保险。澳大利亚工党要求共享经济企业必须设立适当的保险政策来降低客户和第三方的风险,并与保险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维护从业者权益,英国商务部建议技能共享平台应确保工人工资至少是生活工资,并鼓励如启动贷款、新企业福利津贴等创业计划,进而协助创业者积极推动共享经济企业的发展。
(三)多种手段推动信息公开
意大利进行了立法方面的努力,其众议院2016年1月提出的有关共享经济的立法草案(2016年第3564号文件)中,第9条规定涉及了共享经济业务的监测事宜,要求各义务主体,即平台经营者要向国家统计机关提交有关数据,协助监管机关实时掌握共享经济的发展态势。英国国家数据办公室在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则提出了更为主动的监测方法,利用改进的调查问卷、主动报送的数据报告、监管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同时结合从网页抓取数据,或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获取数据等大数据技术方法搜集平台的经营数据及用户情况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
观察国外的共享经济可以发现,其在各国的发展都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产业创新带动,由民间创业出现,在政府开放包容的态度下,通过风险投资及其他投资支持得以高速发展。国外共享经济暴露出的问题及各国的应对之道,反映了各国政府的不同视角,这对转型中的中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加强共享经济法律法规建设
作为新兴行业,共享经济处于现有的市场监管和法律管制的模糊地带,其身份也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只有接受法律的管制,共享经济才能被接受为合法产业,并得到正名。共享经济中的各个行业有一定的差异性,在自身发展、市场选择、金融资本支持的情况下,其中一些行业的规模已经逐渐变得不可忽视。此时,政府有必要针对已经较为成型的行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置基本要求。对暴露出的问题,则针对不同行业,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一一加以规定,既不压制发展,也要依法管理。同时,对原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新形势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使新旧法规之间不存在矛盾,以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解释、错用法律条款的情况。
(二)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在共享经济中,良好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规避不少麻烦和问题,并能促使消费者更积极地使用共享经济平台。目前已有的信用认证系统,在互联网时代,可以为共享经济平台提供快速查询认证服务。以当前信用认证系统为基础,成立一些第三方信用服务公司,建立用户及服务提供者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大数据技术分析对供需双方的评价及客户的信用水平,作为具有时效性的参考。同时,可以对认证过的共享平台开放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便于他们在受理用户申请时,确认申请者无犯罪记录。在这几项服务的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标明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有严重欺诈行为的责任人,根据其严重程度实施不同类型的惩戒措施,以反映共享经济平台中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性。
(三)以数据收集促产业发展
如果要提高共享平台数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共享经济平台的运营者保有如此理念,即平台如果希望获得合法的身份和正规的管理,就有必要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因为政府在获得尽可能详尽的数据和信息后,才有可能对包括共享平台在内的复杂社会体系进行治理,并出台有效的,适用于共享经济的规章制度。第二是加强技术手段,观察国外不同技术手段的实施效果及在中国的适用性,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作用,以市场表现作为共享平台所提供数据的参考和佐证。
总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发展势头已经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发展中的问题暴露得越早、越充分,也就有越大的改进空间,从而尽早受到合理有益的约束,更好地发挥共享经济的活力。